重要資訊

保存業務紀錄

引言

凡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,必須就其收入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保存適當的紀錄,以便確定其應評稅利潤。法例規定必須就各項業務交易記錄指定的詳細資料。業務紀錄須由交易日期起計最少保存七年。不遵照法例規定保存指定的紀錄,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。.


所須保存紀錄的種類


銷貨
必須保存記載及解釋所有銷貨的紀錄。記錄銷貨的方法可包括:
- 收銀機紙帶
- 收入帳簿
- 銷貨發票
- 記事簿及日記簿
- 每日的收款紀錄
- 退貨的貸項通知單
購貨/開支
必須保存記載及解釋所有購貨和開支的紀錄。記錄購貨和開支的方法可包括:
- 付款收據,包括收銀機紙帶/往來帳結算表/日記帳
- 支票存根
- 有關購貨及開支的發票
- 小額購貨的零用金憑單
- 每日開支紀錄
     
銀行帳戶
業務用及私人用之銀行戶口應該分開。有關業務用銀行戶口的紀錄應包括:
- 存款單
- 支票存根,列明
  - 付款日期
  - 支票款額
  - 收款人姓名
  - 購貨或用以支付服務之詳情
  - 有關開支屬業務抑或個人性質
  - 銀行結單
 
資產
必須保存記載及解釋所有與資產有關開支的紀錄。這些紀錄應包括:
- 買賣合約副本
- 市場估價(如有需要)
- 相關開支(律師費、佣金、印花稅)的結單、發票和收據
- 改進資產所耗費之開支
     
現金收支
必須保存業務每日所有收支款項的紀錄。任何現金收支如果沒有包括在銷貨、購貨及開支或資產的紀錄內,均須分開記錄。
     
期末結算
你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必須編製:
- 存貨表,列明貨物的數量和價值(如屬於經營商品買賣的話)
- 債務人和債權人清單